宏景科技: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10月修订)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 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在本工作细 则第十一条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 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九条 经董事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并担 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提名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 经验。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