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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通电子: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1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4)第 579 号 致: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 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在江苏省宜兴市徐舍工业集中区徐丰路 8 号公司行政楼一楼董 事会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 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