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股份: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山东龙 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泉股份"或"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 作为上市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或"本激励计划") 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股权激励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本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 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以下称为"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金杜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