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风证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 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及本规则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 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 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 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 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 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