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部分项目中履职尽责不到位;投行立项环节把关 不严;质控、内核核查把关不严;投行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不完善。上述情 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 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我会决定 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你公司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行业务 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 量。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向上海证监 局提交书面问责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 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5月31日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索 | 引 | 号 | bm56000001/2024-00012959 分 | 类 | | --- | --- | --- | --- | --- | |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日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