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利斯: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二四年十月 1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包 括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提升审计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山 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 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经董事会、股 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