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盛新能:凯盛新能《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一条 为提高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议事效 率,保证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会计年度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 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 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