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菲光: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10月)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会计师事务 所选聘(含续聘、改聘)工作程序,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 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 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要求的为 A 股上市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并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及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二)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具有完成审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