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终止对速达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审核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审〔2021〕13 号 关于终止对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审核的决定 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向 上市委员会审议认为,发行人对是否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 持续经营能力、业务及财务等是否独立的相关解释理由不够充分、 合理,对综机公司与发行人的业务竞争关系对发行人未来业务开 展可持续性造成的影响披露及解释不够充分、合理。发行人不符 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 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八 条的规定。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审核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创业 板上市委员会认为你公司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 要求的审核意见,本所决定对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申请予以终止审核。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 月 20 日 抄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1 年 1 月 20 日印发 本所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