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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联科技: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301618CLT(301618)2024-10-29 12:11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股东行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 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 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莞长联新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 的附属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