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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联科技: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301618CLT(301618)2024-10-29 12:05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主体 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第 1 页共 8 页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良好的职业道德纪录和信誉,近三年没有 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并在承担审计工作中 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三)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以及 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四)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 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及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升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切实 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