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联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时,对公司累计和当期 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 1 页共 8 页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解释》)、《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型文件以及《东莞长联新材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