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联科技:独立董事制度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 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 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 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第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并应当按照相 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