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联科技: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 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包括: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与职能分工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 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 投资的决定。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具体为: (一) 股东会 第 1 页共 6 页 1、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是指公司购入能随时变现的投资 品种或工具,包括股票、债券、投资基金、期货、期权及其它金融衍生品种等; 2、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公司购入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