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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联科技: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301618CLT(301618)2024-10-29 12:05

第一章总则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选 举董事或监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包括独立董 事)或者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出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 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所称监事特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监事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 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三条 选举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选举应当实行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