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鼎邦:无锡鼎邦及东吴证券关于落实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意见的函的回复
北京证券交易所: 无锡鼎邦换热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落实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意见的函 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贵所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出具的《关于落实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意见的 函》(以下简称"落实意见函")已收悉。无锡鼎邦换热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无锡鼎邦""发行人""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保荐机构")、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中兴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等相关方对落 实意见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二〇二四年一月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无锡鼎邦换热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的"释义"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一致。 本问询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 黑体(加粗) | 问询函所列问题 | | --- | --- | | 宋体(不加粗) |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 | 楷体(加粗) | 涉及申请文件补充披露或修改的内容 | 本回复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差异,均 系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1 | 问题 | 1 3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