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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邦新材: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
001279Strong(001279)2024-11-05 13:07

一、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基本情况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安徽 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邦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主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进 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投资目的 在不影响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 金进行委托理财,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投资收益。 (二)投资额度及期限 使用人民币不超过2亿元(含本数)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业务。本 次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单日最高余额不超过2 亿元(含已购买尚未到期的额度),在该额度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任 一时点余额不得超过上述投资额度。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