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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邦新材: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001279Strong(001279)2024-11-05 13:07

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 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应当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预测,远 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谨慎预测量,远期结售汇业务 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应当以其自身名义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 售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 司") 远期结售汇业务,防范汇率风险,保证汇率风险的可控性,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具体实际,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远期结售汇是指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 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 在到期日外汇收入或支出 发生时,再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