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龙股份_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鼎龙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豁免版)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于2024年9月4日出 具审核函[2024]020022号《关于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发行人于2024 年8月20日披露了《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 "《2024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报告期调整为2021年度、2022 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1-6月(以下简称"报告期"),本所律师对《审核问询 函》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与验证,并对发行人自2024年3月31日至2024年6月30日 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的有关事项进行补充核查,于2024年9月25 日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本所律师现根据相关审核意见对《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进行 补充修订,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以下简称"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