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赵瑞贞、朱东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99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199 号 关于对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赵瑞贞、 朱东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赵瑞贞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朱东奇作为公司董事会 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 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迪生力、赵瑞贞、朱东奇采取 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 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依法合规履职意识,依 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 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 30 日 内向我局报送公司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并抄报上海 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 2024 年 11 月 26 日 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赵瑞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