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境: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4年11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 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上海 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 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 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