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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环境: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4年11月修订稿)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 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 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上海环境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 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任期三年,董 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除非出现因违反 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和/或自行提出辞职的情形,股 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四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董事会设 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