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股份: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作废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 票作废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邮编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0 传真:0571-87902008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 TCYJS2024H1717号 致: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松原股份")的委托,就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