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龄宝: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关于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龄宝")2024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