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陈渊技、龚建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32729080000 一是未按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江南奕帆于2022年8月1日披露《关于公司董事、高管、持股5% 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披露你们自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 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或者自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或者协议 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龚建芬于2022年8月10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江南奕帆股份20,000股,该减持 行为发生日距离减持计划披露日不足15个交易日,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 定。 二是在权益变动达到5%时未暂停买卖公司股票。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5日之间,因主动减持、 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等原因,你们合计拥有江南奕帆权益的股份比例由24.75%下降至19.33%,累计变动比 例达5.42%,你们在江南奕帆拥有权益的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减少5%时未暂停买卖公司股票,违 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