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 182 号)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 1 - 你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映红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映红采 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依 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 30 日内 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 028号 关于对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人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李映红: 经查,你公司存在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交易进展的情形。2022 年 12月26日,你公司与云南柏丰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柏丰集团)签订的向其出售云南东方柏丰投资有限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