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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平股份:正平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彭有宏、闫文文: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 暂时无法按期归还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公告》显示,公司暂时无法按期足 额归还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 1.9 亿元募集资金。我局于 2024 年 9 月 3 日向公司发出监 管提醒函,督促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归还临时补流的募集资金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进展。截至 2024 年 11 月 11 日,1.9 亿元临时补流的募集资金未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 也未披露相关事项进展。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第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的规定。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彭有宏、时任财务总监闫文文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五十一条的规定, 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