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胜股份: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 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 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 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 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 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 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 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