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利特: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 致: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普利特")的委托, 指派本所夏慧君律师、郑江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作为公司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以 及《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就普利特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单称"本次回购""本次解除限售", 合称"本次股票激励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