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宏景科技: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01396GloryView(301396)2024-11-14 13:16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宏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田国庆律师、邓子柯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 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