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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电子: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12月修订)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4年12月修订)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相关的专门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 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联创电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