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利斯: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 一、本次回购的批准与授权 4 | | --- | | 二、本次回购的具体情况 6 | | 三、结论意见 7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利斯"或"公司")与北 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的约定 及受本所指派,本所律师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得利斯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得利斯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 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 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