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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车检测: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 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 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利益,进一步加强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提高财务信息质量,规范会计师事务 所选聘(含"续聘""改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