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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宏大: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 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特此说明。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1 日 2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现就本次交易相关 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 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本指引第六条所列主体因涉嫌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自立案 之日起至责任认定前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中国证 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上述主体自中 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机关作出相关裁判生效之日起 至少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 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