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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宏大: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熊文祥 刘昕界 廖俊民 叶裕加 张伟鹏 宿清瑞 谢卓然 范随译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东宏大")拟支 付现金购买新疆农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新疆雪峰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峰科技")21%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或"中信证券")受广东 宏大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经核查,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认为,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 不涉及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本次交易前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变, 仍为广东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 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本次交易不构 成重组上市。 (以下无正文) 1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