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大: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1、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 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不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 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公司聘请估值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估值,确保本次交易资 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 法律障碍,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事项; (7)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宏大"、"上 市公司"、"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新疆农牧业投资(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其所持有的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雪峰科技"、"标的公司")225,055,465 股股份,占雪峰 科技现有股份总数的 21.00%(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上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