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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微: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 下: 我们认为北京国府嘉盈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应有的执业资质、 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需求: 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充分、恰当,变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公司 2024年度审计机构由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变 更为北京国府嘉盈会计师事务所。 独立董事签字: 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青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 下: 我们认为北京国府嘉盈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应有的执业资质、 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