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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盛虹: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修订稿)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本制度已经公司九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以及《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 本公司股份。董监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监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 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 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