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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盛虹:北京市金杜(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东方盛虹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 了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