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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盛虹:《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本规则已经公司九届十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规范 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 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设立,并行使对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会议的召集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每6个月至 少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集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