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盛虹:《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本规则已经公司九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公司行为,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 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东方盛虹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