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盛虹:《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本规则已经公司九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规范公司董 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 学决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 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 备条款》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和其 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会议的召集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 召开两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在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过半数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提议人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要求召集人召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