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潘肇英、李从文、聂勇、程玉姣、莫静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86号
一、信用减值损失会计处理不恰当。2023 年底,文科股 份在评估信用减值损失时,一是未按照抵债房产的可回收金额 评估相关减值损失,少计减值损失 156.7 万元;二是未按单项 重大风险对已逾期的、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应收款项进行减值 测试,少计减值损失 291 万元,两者共同导致 2023 年年报多 1 计利润总额 447.7 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第三条第一款、《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 移》第五条和第六条第一款、《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八条第五款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186 号 关于对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潘肇英、李从文、聂勇、程玉姣、莫静怡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潘肇英、李从文、聂勇、程 玉姣、莫静怡: 经查,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科股 份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