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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锦港: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的法律意见书
600190JZP(600190)2024-11-26 10:55

关 于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沈法意[2024]字 1126 第 003 号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1号楼61层 110031 电话:024-2334 2988 传真:024-2334 167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沈法意[2024]字 1126 第 003 号 致: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锦州港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就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 简称"本期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 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