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可转债转股价格修正相关审议程序及信 息披露义务,且违规行为持续时间较长,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第十六 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应高峰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 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 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4.2 条规定及其在《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4〕0235 号 关于对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 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美诺华,A 股证 券代码:603538; 应高峰,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转换公司债 券"美诺转债"于 2021 年 2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根 据《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 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