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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洋丰: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12月)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公司监事应向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监事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 监事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 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1 第一条 为维护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 益,规范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监事会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