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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东电力: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000993MEP(000993)2024-12-30 10:23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4年12月30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福建闽东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 秘书的权利义务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 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 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 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 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 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