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莱士:《董事会议事规则》
上海莱士00225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12 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 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规范性文 件、行业规定以及《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立战略与 ESG、审计、提名、 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并建立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且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