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股份: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海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江海股份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 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贵公司已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 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对 象及出席会议登记办法、临时通知的发出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