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士达: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致: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从业办法》"),以及《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 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从业办法》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 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 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从业办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1- 北京 • 上海 ...